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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讨论会介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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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1
第5版()
专栏: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讨论会介绍
去年11月12日至19日,中国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和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在江西省星子县召开了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学术讨论会。会议着重讨论了三个问题:
第一,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范围及其与建筑业的关系。搞清楚这一问题,有利于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改革。基本建设包括生产能力建设、运输能力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是形成新的固定资产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基本建设管理包括对建设决策过程(国家对投资总规模、投资方向、生产力布局等宏观决策和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过程(项目设计、施工、资金和物资供应)两个方面的管理。在这两个方面的管理中,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生产企业以及与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资金和物资供应单位之间的职责与权限的一整套制度规定,就是基本建设的管理体制,它与由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管理体制,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是两个层次不同的经济范畴。用建筑业的管理取代基本建设管理,或者把基本建设管理仅限于投资管理的观点,在理论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特有的基本建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在实际上,不利于国家对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过程的统一管理,不利于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也不利于发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扩大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自主权。大家普遍认为,近年来对基本建设决策过程的改革进展不大,仍然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靠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为主,所进行的改革,仅限于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计划权限,没有触及扩大企业投资权这样一个要害问题。扩大企业的投资权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基本建设放开搞活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会议对扩大企业投资权的理论依据、客观条件、数量界限和实施步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商品生产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必须拥有投资自主权,两者不可分割。在服从行业规划、区域规划、交纳投资税和建筑税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使用自留资金投资,也有权自筹资金;有权进行更新改造,也有权扩建;有权投资于本企业,也有权向外投资。另一种意见认为,基本建设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又有与一般生产、流通不同的特点,扩大企业投资权应是有条件地、适当地进行,以不影响大的方面管住管好为前提并主张对企业的投资权划定一个数量或范围的界限。也有的代表提出,当前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散”,各自为政,建设规模难以控制,重点建设所需财力物力难以集中,因此,改革还是从适当集中着手,解决过于分散的问题。否则,散的问题还未解决,就去放权,只会放乱。
第三,实现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代表们认为,这两者不是互相对立的。由于传统观念认为放开放活势必影响管住管好,结果国家包揽了许多小的方面,管得过多过死,而在大的方面却管理薄弱,未能管住管好。因此,为了做到“大管好、小放活”,必须突破过去那套旧框框,解决好国家“管什么,怎么管”这一关键问题。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基本原则,研究正确划分基本建设的大权和小权,探讨在微观经济放开搞活的同时,加强宏观控制和调节的办法;研究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设计、施工、物资等各方面的管理中如何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研究如何建立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关系全局,涉及面广,既要有总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也要有步骤地实施,要把能否有利于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
这次讨论会来自全国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和十一个中央经济部门的九十余名代表中,三十五岁以下的同志占三分之一。代表们会上会下畅所欲言,会议气氛十分活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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