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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自费出国留学作出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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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2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对自费出国留学作出新规定
个人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留学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国务院在最近颁发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作研究生或进修。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务院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应届毕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自费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属于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学习、医疗和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但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使用和待遇问题《规定》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于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于自费留学毕业的研究生或大学专科、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方法办理。这些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此外,《规定》明确指出,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已毕业的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的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按自费出国留学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计算工龄方法与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相同。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规定》还提到,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国务院文件还宣布,新规定从1984年12月26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教育部门还在北京语言学院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设立了“留学人员咨询服务处”,以帮助申请出国留学的人员了解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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