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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计工作实行两项改革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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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2
第2版()
专栏:

农村统计工作实行两项改革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从1984年起,我国农村统计工作实行两项改革: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将村(队)办工业的产值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入工业。这是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前不久,国务院向全国批转了这个报告并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为反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果,全面掌握和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的动态,有必要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同时,为正确反映不同阶段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应当把村(队)办工业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入工业。农业总产值是农村社会总产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有关的经济问题时,这两个指标应当同时计算。
国家统计局在向国务院提出的报告中,对如何进行这两项改革以及指标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具体意见。关于农村社会总产值的计算范围规定了三条:
(一)全部农业总产值,即全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农业产值。
(二)农村工业总产值,包括原来属于公社办、大队办和生产队办的工业,政社分设后属于乡和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举办的工业,以及农村中近年来出现的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工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
(三)农村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的总产值。
关于如何划分农村工业和农业的界限,报告作出规定,在农村的实际生产活动中,某些工业生产同农业生产的界限,不可能划分得十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可作为农村工业(即全部乡镇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
(二)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
(三)乡镇工业中属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它生产行业分开核算的,以及自行核算的农村个体工业。
(四)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计算农村工业产值。对以农业为主而只在某些时候进行一些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仍按其主业计入农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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