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阅读
  • 0回复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委员们分组讨论一致表示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赞同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4
第1版()
专栏: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委员们分组讨论一致表示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赞同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委员们在分组讨论中,都赞同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草案,认为这样做有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工作。
在1月11、12日两天的分组讨论中,许多委员在发言中都专门谈到这个问题。
周谷城副委员长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使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首先,事情范围大,关系到全国城市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工作。其次,事情很复杂,要规定的东西很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一时来不及立法,但又急迫需要,所以需要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试行办法,待行之有效后,再立法。
耿飚副委员长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条例,是大事情。制定法规是很严肃的事情,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制定。先由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做法比较好。
吴波委员说,现在一些企业和单位免费供应职工午餐,发西装,如果不设法控制,就会妨碍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改革涉及面很广,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场革命,但是情况很复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还不可能制定出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这方面的暂行法规很有必要。
欧阳毅、莫文骅、潘焱委员认为,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有助于推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实际问题复杂、重大,一下子又搞不清。在这方面不作出授权国务院的规定,有些事不好办。
伍觉天委员说,实践证明,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几年来,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文件,许多工作受到很大束缚。许多有心为我国四化建设作贡献的侨胞,由于无法可依,积极性受到挫折;如果有法可依,发展就会更快。由于情况很复杂,形势发展很快,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法律所需时间长,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是一个好办法,不然,做什么事都要层层请示,一拖几个月,拖不起。
林一山委员说,我赞同授权国务院在两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目前我们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性,特别是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还可能没有足够的认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加深认识。第二、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是很重要的问题,在改革中可能会出些毛病,这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思想上要有准备。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的暂行办法,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改革的方向,但怎么立法,只能是且走且看,随时认识、随时纠正偏差。第三、现在有一些问题需要专门进行研究。我们只能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逐步在实践中完善。
曹禺委员说,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是合适的。现在全国各地都十分迫切要求改革,我们有些旧的规定已跟不上实际的变化。建国以来,我参加了历届全国人大的工作,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拚命地搞立法,但这还不够。因此,暂时把一些权力授给国务院,的确很有必要。
杨克冰委员说,制定法律是件严肃的事。经济体制改革很复杂,现在由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只有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立法才稳妥可靠。
吴仲华委员说,授权国务院先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定或条例,颁布实施,是必要和合适的。但是也不要“一刀切”,对于急需的、条件比较成熟的问题,人大也要赶快制订法律。例如,科研和工程界方面都迫切希望早日制定“引进技术法”。
张秀龙委员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做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抓紧这方面的经济立法。现在开发公司太多了,搞买空卖空,这类问题应当加以解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