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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章程 一九五一年四月七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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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09
第2版()
专栏:

  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章程
  一九五一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为促使中国神长及教友们团结一致,本着反帝爱国爱教,站在中国人民立场,在毛主席英明领导下,拥护共同纲领,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反对帝国主义利用天主教进行侵略阴谋。坚决割断与帝国主义一切联系。从思想上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恢复天主教的纯洁性。使在中国的天主教彻底实现自治、自养、自传的革新运动为目的。
第三条:本会总会暂设于天津市第一区河北路八十号,必要时得在各地设立分会及支会。分支会章程另订之。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本会得按地区、堂口、学校设立基层组织,其名称为:××支会,如××堂支会,或××学校支会。
第五条: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各基层组织选举代表组成之,执行会员大会职务。其职权为:选举及罢免本会委员会之委员,通过并修改本会章程。根据本会宗旨确定每时期之具体工作任务,及审查批准本会之预决算。
第六条:全体委员会——由会员代表会选举委员十七至二十五人(候补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之,其内部机构如下:
一、正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委员中选出,负责召集会议,统筹会务,领导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二、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中选出,聘任秘书若干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会务及管理经费。
三、广信部——设正副部长各一人,干事若干人,其部长人选由委员中选出,主要工作为联络并组织会员,设立并领导分会。审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执行本会纪律。
四、宣扬部——设正副部长各一人,干事若干人,其部长人选由委员中选出,主要工作为负责宣扬,组织领导学习,及筹划与主持出版事宜。
五、服务部——设正副部长各一人,其部长人选由委员会中选出,并设干事若干人,负责培养会员生产技能,职业介绍筹划会员福利事宜。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之正副主委,秘书长,各部正副部长组成之,负责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及主持日常会务行政事宜。
第八条:各委员之任期均为一年,得连选连任。
第九条:本会以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指导本会会务。
第三章 会议
第十条:会员代表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每月召开常会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宜或于必要时得召开上述各种临时会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凡反帝爱国爱教忠诚拥护本会宣言,及会纲会章并愿恪守会规,服从决议,忠心报国为人民服务之虔诚信友,不分神长教友,不分男女,凡年满十五岁,由会员一人之介绍,填具入会志愿书,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之通过,在一定组织内过组织生活,并按期缴纳会费者即得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发言、选举、被选、表决及罢免权,并有享受本会主办一切福利权利。
第十三条:如不愿遵守本会会章及履行会员应承当之义务,得自由退会。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如下: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政治文化水平认清教义与帝国主义的区别,以无限忠诚献身祖国,保卫人民利益。积极宣传与参加反帝爱国爱教工作,俾使中国的天主教摆脱帝国主义的羁绊及肃清其影响,力促三自革新彻底实现。
2积极参加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各种建设工作,努力生产劳动,反对游手好闲腐化堕落,作一个良好的公民。
3当守占礼主日,告解领圣体,爱护人民与国家财产,自觉地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与一切以宗教为掩护进行损害人民利益,进行间谍活动,破坏国家财产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4积极参加工作和学习,按时出席本会会议,缴纳会费,认真执行本会所给予的任务。
第六章 支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支会的日常工作为:
1推动和组织会员,积极推行本会会务,完成本会的上级组织和本支会所确定的各种重大工作任务。
2组织和推动会内外教友的政治文化,教义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纯洁宗教的信仰,进行文化娱乐,开展反帝爱国爱教的宣传。
3随时注意吸收新会员。
第七章 纪律
第十六条: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之纪律。
第十七条:凡在反帝爱国爱教及人民事业中表现出高度的忠心,并有特殊功绩和贡献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凡违反政府法令,危害人民或教会利益及本会会章,应按照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分。处分分为劝告、警告、定期停止会籍,开除会籍。
第十九条:对会员处分,须经支会讨论,和上级批准。被处分的会员,如有不服者,得有申辩之权。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会员定期缴纳会费。
2由本会所举办的生产事业的收入。
3由虔信教友捐助及社会各界人士与团体的乐意捐助。
第廿一条:本会之一切经费开支,应按期公布,并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交由大会审核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廿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之。
第廿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委员会提出,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
第廿四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全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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