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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华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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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6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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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华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袁宝华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作了说明。
袁宝华说,早在1980年8月,有关部门就开始组织起草国营工业企业法。从1981年7月到1983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职工代表大会、厂长工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国营工业企业等四个暂行条例,为国营工业企业法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1984年初,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起草工作。从这年5月份起,各地二千九百多个企业先后开始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联合调查组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法草稿进行了六次较大的修改,拟定了这个草案。
关于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袁宝华说,国营工业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这些企业办得好不好,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极大。但是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集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制定企业法,就是为了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责任、权限、领导体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把经过改革确立起来的企业和国家之间、企业和职工之间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党群之间的正确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切实解决无人负责、无权负责、无法负责、无力负责的问题,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依据,适应改革的需要,贯彻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政企职责分开以及党政明确分工等原则,突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国营工业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是法人。二是确认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三是确认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理顺企业内部行政、党、群之间的关系,实行厂长负责制。四是确认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关于在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问题,袁宝华说,建国初期,我国曾在一些地区的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过厂长负责制。1956年党的八大一次会议,确定在全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个制度延续时间很长,在当时的条件下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决策慢、效率低、无人负责,以及党委包揽行政事务、党不管党等弊端,很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因此,进行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实行厂长负责制,势在必行。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厂长的权限和责任一章中规定:厂长受国家委托,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权负责。为了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准确性,草案规定,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进行决策。袁宝华说,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真正树立厂长的权威,突出厂长的作用。但是厂长在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依靠党、依靠群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使行政、党、群三个方面的工作都得到加强。因此,草案规定,厂长有责任向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在谈到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时,袁宝华说,企业的领导体制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不仅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上无人负责的问题,也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解决企业里存在的党不管党的问题。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企业党组织对生产经营工作由统一领导改为保证监督,其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企业党组织不再干预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工作的大政方针可以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作决定。考虑到国家法律不宜对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作出规定,草案没有写这方面的内容。
关于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袁宝华说,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使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切实保障,真正做到职工当家作主。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在草案中把企业的民主管理单列一章,并在总则中规定:国家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发扬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为了在实行厂长负责制后,既能保障厂长在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方面充分行使职权,又能保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草案关于职代会性质的规定,没有沿用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职代会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的提法,而规定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关于职代会的职权,草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袁宝华在谈到关于企业的责任和权限问题时说,根据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草案基本上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口径规定了企业的十四项权限。为了使这些条款既符合当前实际,在颁布实施后就能够做到,又不致于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设置障碍,我们在大多数条款中作了按照国家规定行使某项权限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了企业的十项责任。按照改革计划体制的精神,没有把全面完成国家指导性计划作为企业的责任。
在谈到企业和主管机关的关系时,袁宝华说,当务之急是解决企业领导多头和主管机关简政放权不够的问题。对前者,草案规定:企业受一个主管机关领导。国家计划必须由主管机关统一向企业下达。对后者,草案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并规定主管机关不得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袁宝华还就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的联合和协作问题作了说明。他最后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许多情况都在发展变化,这个草案可能还不够成熟,请予审议,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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