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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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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90)

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罪
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罪,是指神汉、巫婆利用迷信制造谣言或者骗取群众财物的行为。
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神汉、巫婆。神汉、巫婆是指掌握了一套装神弄鬼、画符念咒、看相卜卦等迷信骗术,一贯玩弄这些骗人把戏,造谣惑众,诈骗钱财的人。这些人有的在解放前就是迷信职业者,恶习不改,现在又重新出来活动,他们或者公开打出招牌,或者在一定职业掩护下,利用迷信制造谣言,诈骗财物。
构成这种犯罪必须有利用迷信制造谣言、诈骗财物的行为。利用迷信制造谣言,是指神汉、巫婆借卜卦、求仙跳神等迷信活动,制造和散布谣言,扰乱人心。制造混乱。例如,胡说“鬼神显灵”,“天降大灾”,某地“触犯天神、人畜皆亡”等等。这种谣言一经散布,往往传播很快,蔓延很广,容易在群众中造成惊恐不安,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利用迷信进行诈骗的行为,是指神汉、巫婆采用装神弄鬼、驱妖斩魔等迷信手段,为他人“治病”、“消灾”、“求子求孙”,借以骗取财物。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就是说,神汉、巫婆明明知道自己说的、做的都是假的,而故意造谣、诈骗,坑害群众,骗取财物。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造谣的,则以反革命罪论处。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把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的犯罪活动同宗教职业者所进行的正当的宗教活动区别开来。前者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还要注意把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的行为同某些迷信思想严重的群众搞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一些落后群众的迷信思想,只有通过发展教育,提高文化、科学水平,才能逐步消除,应当加强思想教育,不能当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造谣、诈骗财物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对生产和工作破坏很大,诈骗财物数量较大,屡教不改以及延误对疾病的治疗而引起死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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