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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县教育局负责人挪用教育经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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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9
第5版()
专栏:批评以后

肇东县教育局负责人挪用教育经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你报1984年10月27日第五版刊登《他们大量贪占教育经费》的群众来信和记者的调查汇报,批评了我县教育局负责人挪用教育经费的错误。经查,县教育局以修建教师进修学校为由,挪用修建第六中学的基本建设经费,超支五万七千余元,并占用教师进修学校一层楼,犯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这件事虽曾经过县的主要领导同意,县计划委员会批准,但教育局负责人于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教育局既未经个人申请,也未经基层讨论申报,借回收职工欠款之机,核销职工欠款和补助,违反了组织原则,违反了财经纪律,于浚同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于浚同志未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将公家卖房号的八百三十元钱花掉,犯有占用公款的错误;于浚同志为子女多要住房和占用公款公物建住房,犯有以职权乱拉公款公物、违反财经纪律和搞特殊化的错误。
县计划委员会和原县委书记刘继民、原副县长于骥对挪用修建第六中学的基本建设经费问题,也负有领导责任。
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鉴于于浚同志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有改错的决心和表现,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他的住房超出规定面积三十九平方米,决定收回两间。于浚占用公款八百三十元,责令他抓紧时间归还教育局。县教育局党委在1982年12月违反原则讨论通过的核销欠款和“困难补助”的决定,予以否定,要按照规定重新讨论。
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应从批准挪用修建第六中学基本建设经费问题中,吸取教训。
县委决定县审计局和财政部门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制定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制度,同时,积极筹集资金,增加教育经费。
黑龙江肇东县
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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