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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联组会审议会计法草案修改稿 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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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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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联组会审议会计法草案修改稿
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据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就修改稿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他说:
一、有的委员提出,会计法应强调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关于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的规定,内容是好的,但份量不够。因此,建议将这句话修改为: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有些委员提出,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取得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规定给予奖励,以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在修改稿增加一款: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四、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只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不够灵活,实际执行有问题。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有的委员提出,如果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作了错误的处理决定,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议将草案中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后面,增加“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
五、有的委员提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任务除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以外,还应包括事先预测、参与管理的内容。因此,建议将修改稿中的拟订预算、财务计划,修改为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六、有些委员提出,现在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的问题比较多,会计法应对此作出规定。经与财政部共同研究,建议增写一条: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副委员长王任重、耿飚,秘书长王汉斌,委员吴波、张珍、何英,在会上发了言。大家认为,修改稿中增加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规定,对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会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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