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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物价纪律的严肃性 三明、永安水泥厂趁改革乱涨价 福建省决定没收其所有非法收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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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25
第1版()
专栏:

维护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物价纪律的严肃性
三明、永安水泥厂趁改革乱涨价 福建省决定没收其所有非法收入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和国家物价局1984年11月7日发出的《关于加强物价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福建省物价检查所大力开展工作,于1984年12月12日,会同有关单位,先后对三明、永安两水泥厂1984年生产、供货计划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三明水泥厂、永安水泥厂有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
三明水泥厂,1984年省下达的生产、供货计划均为十一点八万吨,截至1984年11月底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一点二万吨。但是,至12月13日止,供货合同只完成十万七千四百零五点三吨,其中按出厂价格供货的仅九万五千九百二十六点八吨,有一万一千四百七十八点五吨水泥按当地供应价供货,违反了省物委、省计委关于列入省计划统一生产分配调拨的产品,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定价格,不得自行加价的文件规定,多收货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五元。同时,供货合同中还欠的一万零五百九十四点七吨水泥也按供应价出售,违反了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家允许超产加价的重工业品,没有完成国家生产、上调计划,不得加价出售计划内产品的文件规定,多收货款十万五千九百四十七元。这样,共多收货款二十二万零七百三十二元,扣除因其它原因造成购进原料增加支出的四万二千零八十元,仍获非法收入十七万八千六百五十二元。
省政府曾有文件规定:“未经任何批准手续,向用户又加收燃料附加费,转嫁负担,变相提高产品价格,这是不允许的。”但是,三明水泥厂自1984年8月16日至10月18日,未经任何批准手续,擅收燃料附加费,共获利三万零七百五十一点八四元;永安水泥厂自1984年7月22日至12月7日止,擅自收取燃料附加费共二十五万三千八百元。
为制止趁改革之机乱涨价格,维护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物价政策纪律的严肃性,福建省物价检查所决定对三明、永安水泥厂进行严肃处理,没收其所有非法收入,除退回用户外,退还不了的全部上缴财政。
(许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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