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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这样应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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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27
第1版()
专栏:今日谈

不宜这样应聘
徐启光
广西日报今年元旦刊登南宁市自行车总厂的一则公告,内称:“本厂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下列人士为我厂常年顾问和咨询员,并于1985年元旦成立顾问团,开展活动”。顾问中有自治区经委委员、南宁市经委主任;咨询员中有法院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科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等人。
一个市的经委主任掌握大量的信息,手中有不小的权力,指导全市的经济建设是他义不容辞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应该是全市企事业单位共同的顾问,现在受聘于某一单位,会不会对这个单位格外关照一些?如没有格外关照,顾问岂不变成挂名?如有格外关照,厚此而薄彼,妥否?其他企业援例来“聘”,能招架得了吗?政法系统的负责干部受聘,一旦遇上涉及聘人单位的案件,因为多了一层“咨询员”的关系,即使秉公执法,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猜疑。
受聘不知拿不拿“聘金”,如果拿,或是得到其他好处和方便,由此而产生的弊端和后果则不难想见。我以为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宜这样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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