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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出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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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27
第4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就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出决定
本报讯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就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出了决定。
首先,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其次,决定在海事法院内部设立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和其他办公机构。
第三,确定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十八种类型的海事、海商案件。例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排放有害物质和海上作业措施不当造成水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运输和海上作业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海上旅客、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海上保险业务纠纷、共同海损纠纷、以及因海事、海商等纠纷,起诉前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扣押船舶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决定》还明确划分了各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各海事法院将对在各自管辖区域(包括各岛屿、港口)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管辖权。他们的管辖区域分别是: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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