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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重申金融管理规定 禁止发行各种变相货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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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01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重申金融管理规定
禁止发行各种变相货币
新华社上海1月31日电 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最近重申,禁止发行各种变相货币。发行股票、礼券、彩票须经审批,某些单位擅自发行的“购货券”、“提货券”应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人指出,最近一个时期,有些企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自行发行股票、债券;还有的单位和商店相互协议,擅自发行“购货券”、“提货券”等,分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据调查,从去年第三季度以来,仅二十家商店与二百六十个单位协议发放的“购货券”、“提货券”等就有二百四十万元以上。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重申了各种信用活动的规定:
一、凡以发行股票、债券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集资的,都要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本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又不采取发行股票、债券形式的,也应报金融管理处备案。以集资为名,故意转移高利经营项目化公为私的,应予纠正。二、礼券的发行单位仅限于经批准的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第十百货商店,而且一定要严格控制发行额。礼券只准出售给个人作馈赠礼仪之用,严禁出售给企业和任何集团,出售时须收取现金。三、不准擅自发“彩票”进行集资。凡在上海发行或推销彩票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查批准后试办;奖金比例要适当;开奖要由公证处公证;发行收支状况事后须报审计局审计。四、发放“购货券”、“提货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的规定,必须立即制止。对已经发行的“购货券”、“提货券”,应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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