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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赃、销赃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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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0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刑事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取得的物品、金钱,就是赃物赃款。明知这些财物是赃物,却为犯罪分子设法隐藏或者代为变卖,这就构成了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的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和占有非法所得,起着支持、纵容、鼓励犯罪的作用。有的行为人自己还从窝赃、销赃中得到非法利益。窝赃、销赃的行为给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打击犯罪造成一定困难,是一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窝赃、销赃罪,只要具有窝赃行为或者销赃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窝赃行为有种种表现。如把赃物藏在自己的家里;有的代为转移到别处藏匿起来;有的把赃物改头换面,化整为零,分散隐藏,等等。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藏在什么地方,只要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犯罪分子窝藏,就是窝赃。至于是将赃物原样卖出,还是拆卸组装后卖出;是在本地卖出,还是到外地卖;是卖给别人,还是自己买下来,都不影响销赃的性质。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而低价收买,高价卖出,从中渔利;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自己低价收买,也都是销赃行为。如果对属于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物品(凶器、运输赃物的工具等)而代为窝藏企图包庇罪犯的,就构成窝藏、包庇罪,不以窝赃、销赃罪论处。
窝赃、销赃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故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和销售,不能构成窝赃、销赃罪。如果明知是赃物而收买的,应无偿追回赃物。至于事前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帮助其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或者教唆别人去抢劫、事后为其窝赃、销赃,就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应按共犯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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