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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公司也可成为法人——同祁连、戈壁同志商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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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06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企业性公司也可成为法人
——同祁连、戈壁同志商榷
刘凯湘
人民日报在1月11日《我说经济改革》专栏中,发表祁连、戈壁同志写的《真正的法人应该是厂矿》一文,我略有不同的看法,即厂矿是真正的法人,但不应排斥企业性公司也具有法人的地位。
我国现有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企业性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前者是指公司具有自主管理的财产,并且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后者则不具有此种特征。由于企业性公司具备了企业的职能,在人、财、物与产、供、销诸方面享有指挥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于是也就理所当然地有法人资格,以保障在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益。这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尤为必要,在很多场合下我们都以公司而不以公司所属的厂(矿)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如果不赋予公司法人资格,则将影响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也容易使外商产生不安全感,一当发生纠纷时也不好处理。
需要指出:企业性公司所属的各厂(矿)并不因为参加了联合而失去法人资格,它们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不要以为由于公司有了法人资格就排斥了公司所属的分厂(矿)的法人地位。
联合公司是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应当处理好公司与所属分厂(矿)的内部关系,分清各自的责、权、利,充分发挥联合的作用,既不应因为在联合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否认企业的法人地位,也不应因此而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
至于行政性公司,由于它不是经济实体,当然就不具有法人地位。行政性公司今后应禁止设立;已设立的,应进行清理和整顿,或使其向企业性公司转化,或予以撤销。今年1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的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对全省那些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不为企业提供任何服务的纯行政性公司坚决予以撤销的决定,值得赞许。
(注: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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