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阅读
  • 0回复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企业、机关、学校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收缴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5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企业、机关、学校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已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机关、学校或未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而其所在地已建立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者,均应分别依左列规定,拨交工会经费:
一、企业、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于每月发给工资时,应填具缴款书经工会基层组织或产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后,连同工会经费送交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委托之中国人民银行代收。
二、各机关、公立学校及国营企业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如能由其上级机关统一拨交工会经费者,应于每月发给工资时,尽量采取统一拨交办法,例如公立学校可统一由各地之教育厅(局)拨交各地教育工会组织;铁路、邮电、兵工所属单位可由铁道部、邮电部、兵工局统一拨交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其他类此情况可由各地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有关行政方面协商办理,但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私营企业的同业公会,如可能并愿意办理统一拨交工会经费者,得与产业工会或地方工会协商签订协议,按月统一拨交之,其拨交办法与第一款之规定同。
四、实行包工制者,应由直接支付工人工资之承包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经费。
五、凡实行拆账分红制工资的企业,如剧院、旅馆、饭店、浴堂、理发馆等,其资方应按职工拆账分红实际所得作为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经费。
六、企业、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时,必须按照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工资总额计算办法,拨交工会经费。
七、职工人数过少的小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解缴银行确有困难,或当地无人民银行者,得由工会基层组织直接向行政方面或资方收取。工会基层组织向行政方面或资方收取前,必须向上级工会组织领取统一印制的并加盖工会印鉴的收据;向行政方面或资方收款后,应立即将收据存根连同所收款项解缴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组织汇总填写缴款书送缴人民银行。
第三条 工会基层组织以上的各级工会必须按月编造所属工会组织之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月报表逐级汇编,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四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上级各级工会组织于收到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所拨交之工会经费时,除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1.5%的文化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及上缴办法另有规定外,其余工资总额0.5%的使用范围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产业工会市级组织已建立而又健全者,除按其经费开支情况缴纳一部分给当地市总工会作为市级产业工会的调剂金,其数目最多不得超过30%外,其余悉由其自行掌握。
二、产业工会市级组织尚未建立或不健全者,则全部交由当地市总工会统一掌握,作为市级产业工会经费之用。
三、县级以下的工会组织须全部交由县总工会统一掌握,作为供给该县总工会所属的集镇工会与县产联之工作经费。
四、市、县总工会本身工作经费,不得在此项经费内开支。
五、第一、二两款的规定,在实行前应由当地市总工会与产业工会市级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五条 铁路、邮电、兵工、纺织、搬运、海员、黄河及煤矿(限于东北、华北、华东三个地区)八个产业工会关于此项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经费的收支办法,得由该工会全国委员会另行制订统一掌握的详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实行后,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地方工会,得根据各该产业或当地条件,拟具施行细则,报告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实施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