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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公正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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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07
第7版()
专栏:心里话

编者按:农民杨天争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在自留地里建猪圈发展商品生产,这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理应得到鼓励与支持。然而,身为县干部的姚源炎、姚源伦,置党的政策于不顾,以杨的自留地原为姚姓历史上的坟山地为借口,煽起本族一些人的旧观念、旧思想,强行将杨建的猪圈拆毁,并在里面垒上坟包,这是极端错误的。
奇怪的是,作为执法机关的新晃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事件中,没有摆脱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以致作出了不公正的处理。希望新晃县有关领导方面过问这件事,并尽快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这样处理公正吗?
去年7月,我为了响应党中央关于发展商品生产的号召,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屋后的一块面积为七厘的自留地里(此地是本村群众杨顺福于1953年开的荒地,1962年“四固定”时分给我使用)建了四间猪圈,打算多喂一些猪。可是,在8月5日,我村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干部姚源炎和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干部姚源伦(两人是堂兄弟),以这块地原是姚姓历史上的坟山地(仅在地的西边有姚姓的一座孤坟,埋于清道光十五年,距我建的猪圈约两米远)为借口,不许我在这里建猪圈养猪,并挑动来自外村和外乡的三十多名姚姓群众,强行将我建的四间猪圈拆毁(见下图),还擅自在地里垒了十四座坟包,使我无法饲养猪,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达五百多元。
事情发生后,我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乡人民政府也及时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县人大常委会。8月中旬,县人民法院派人调查后,迟迟不作处理。为此,我先后十多次去县人民法院催办,都无结果。三个月后(11月5日),我再去打听时,一位副院长才口头答复我三条:第一、那地既是你的自留地又是姚姓坟山地,所以不能建猪圈;第二、地里的坟包,由乡人民政府动员姚姓平掉;第三、拆毁的猪圈损失自负,肇事者不用找。我听后,当即据理陈词,但他不听。我去找县领导和县纪委,他们都说不管,让我去找法院。
我实在想不通:经乡人民政府同意我在自留地里建猪圈发展商品生产,有什么错?作为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姚源炎、姚源伦为什么不按照党的政策支持专业户发展养猪生产,却挑动宗族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批评姚源炎等人的旧思想,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却让受害者损失自负,这公正吗?
如今,他们在我自留地里垒的坟包依然没有平,我既喂不了猪也种不了地,真是走投无路啊!只好含泪写这封信,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李树乡 杨天争(附图片)
这是猪圈被拆毁后的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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