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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由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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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0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费”的由来
许伯贤
此文对《费解的“费”》所作的注释不无道理,文中提及财务制度要改革,以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意见也是好的。然而,目前有些单位发放那么多的“费”,其“费”从何而来?怎样才能杜绝那些不该发的“费”?请同志们发表意见。 ——编 者
读1月24日人民日报“我说经济改革”专栏中《费解的“费”》一文后(以下简称《费》),觉得有一些话要说。
实行城市经济改革,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从企业合理留利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增加职工收入,是无可非议的,作为一种奖励方式,适当发放一些“费”,也是应该允许的。问题是目前出现《费》文中所述的名目繁多的“费”,确实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笔者所知,凡“费”的发放,多要经过企业领导同意、财务部门批准,至于《费》文中说的“连见多识广的‘老财会’也难免成了‘丈二和尚’”的情况,恐怕是不多的;恰恰相反,有些企业和单位,手头的钱多了,为了让职工增加一点收入,之所以要“创”立这么多“费”,其中一个原因正是为了避免触犯某些现行的财务规定,由此及彼,另一些企业和单位(尽管经济效益并不好),也跟着发放各种名目的“费”。看来,这种现象继续下去,还会出现更多名目的“费”来。
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讲得很清楚,根据企业经营的好坏,应该拉开各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怎么拉,恐怕首先就要触及到现行的财务规定。因此,改革某些不适应经济改革的财规是十分必要的。这样,那些经济效益提高快、对国家贡献大的企业和单位,就无须“巧立名目”,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该发的照发!反之,一些经营不好、甚至亏损的企业,不该发的则坚决不能发!(这里就需要有一个改革后明确的财务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对那些后进企业起到鞭策、推动的作用,才能保证改革的成功。
(注:本文作者是浙江绍兴日报社经济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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