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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制定民办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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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0
第3版()
专栏:

甘肃制定民办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讯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支持集体单位和城乡科技专业户、重点户、个体户兴办科研,最近,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集体、个人科研机构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具备一定的科研或解决技术问题能力,能为社会增加效益,经费自主、自负盈亏者,均可向当地科委申请兴办科研、推广、咨询服务机构。
通知规定,集体、个人组织的科研机构可承担国家、地方、厂矿、企业、生产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种专业户委托的科研、推广项目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权招聘在职科技人员;有权开办中试工厂,所需仪器、设备、原材料可列入国家计划;可在银行开设帐户、申请贷款,鼓励集资,入股分红;对取得显著成绩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通知强调保护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各类科研机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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