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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解决“铺底权”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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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6
第1版()
专栏:短评

  合理解决“铺底权”纠纷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过慎重研究,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制订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铺底权纠纷处理试行办法”,并于今日公布实行。这个试行办法,充分地贯彻了保护房屋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将使北京市长期存在着的“铺底权”纠纷逐步地获得合理解决。
北京市的“铺底”起源于满清乾隆年间,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商业者不因房东收房而影响营业。其后,由于“铺底”辗转出让,房东与“铺底权”人权利混淆,房东的产权逐渐萎缩,一般铺房多半由“铺底权”人加以支配,加之在过去十多年来日伪与国民党反动统治期间,通货膨胀,房租很少调整,房东的收益微乎其微,且有的房东已多年收不到租,因而增加了不少产权纠纷。在这种情形下,房东与“铺底权”人对房屋都不愿意加以修缮,因而使很多房屋因年久失修而逐渐损坏与倒塌。很显然,“铺底权”的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它妨碍了房屋的合理使用,也给少数操纵铺房的坏分子造成了投机牟利的机会。
为了保护房屋,减少纠纷,市人民政府已明令严格禁止“铺底权”的创设、买卖、租赁、典、质等行为,对于现有的“铺底权”纠纷,应根据下述原则加以解决:一、“铺底权”人营业自用的铺房、在其继续营业期内、房东不得收房;二、有铺底权者须向房东合理调整房租。对于对铺房有所投资的建筑铺底,尽可能的使其权利划一;另外还规定了“铺底权”人对铺房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倒来不久收益无多、或在创设“铺底权”时曾与房东有代价者,在其将铺房转租与第三者营业使用者,房东需予“铺底权”人适当补偿。对于租用有“铺底权”铺房的第三者,也保证了他的继续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这些措施既保护了房东的产权,又保护了工商业者对铺房的使用权;充分地贯彻了保护房屋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使房东与工商业者获得了莫大的利益。因而这个办法一定能够合理地解决现存的“铺底权”纠纷。但因“铺底权”由来已久,情况复杂,这个试行办法不可能全部解决所有的“铺底权”纠纷,故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补充修正。希望房东与“铺底权”人双方都按照这个试行办法的精神自行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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