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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业队长到毁林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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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1
第4版()
专栏:

从林业队长到毁林罪犯
本报通讯员 戴小华
在北京市平谷县罗营乡上镇村的一片山坡上,一些地方的成材林被砍得七零八落,只剩下几棵小树孤孤零零地在凛冽的西北风中抖瑟;有的地方成片的幼苗、果树被一扫而光。这就是上镇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兼林业大队长王浩起毁林的现场。
1983年1月1日,王浩起与本村签订了承包林木合同。合同规定:王浩起为本村育养村东、村南的山林,允许他在育养范围内间伐椽材两千根、杂木二百根作为报酬。早就居心叵测、打算趁承包之机大捞一把的王浩起认为时机已到,一个滥伐林木、卖木赚钱的罪恶计划在他的头脑中逐渐形成。
首先,他利用职权私自修改了合同,把合同规定的允许间伐二千二百棵改为允许间伐一百二十亩。这样,他砍伐的数目就不止二千二百棵了。
第二步,他与林业员拉关系、套近乎,诱之以财、许之以利,使林业员在采伐批准证上只填采伐开始日期而不填截止日期,为王滥伐林木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步,他纠集五个人组成一个所谓承包小组。这五个人既是他的帮手,又是他的参谋。
一切准备就绪后,王浩起便从1983年1月9日到2月22日这一个半月期间,每天少则雇用几人、多则雇用十几人、几十人,在牛山、大湾子、西石门、北达峪等二百七十九点五亩的范围内大肆砍伐山林。抚育间伐,国家早有明确规定,担任过多年林业技术员的王浩起也很清楚。但在他指挥下的抚育间伐,却是专砍直的,留弯的;砍粗的,留细的。王浩起公开对帮工们说,反正怎么砍也是砍,为什么不拣好的砍?
王浩起在短短的四十几天时间内,共砍伐洋槐等成材树四千八百余棵,幼树二千六百余棵,还滥伐“四旁”杨、柳成材树五百余棵。卖树所获赃款达一万六千余元。
王浩起不仅大肆砍伐成材林木卖钱中饱私囊,还对精心培育的树苗下毒手。1983年4月,他为县林业局培养一批“营养钵”(把树种育成树苗)。随着树种渐渐出苗,王浩起又打开了赚钱的主意。他想,把树苗只栽种一小部分,剩下的挖坑埋掉,岂不又省工,又省力,还能照拿补助费?于是,他把十七万棵幼苗只栽了一小部分,其余的都埋掉了。林业局来人验收时,一看树苗都没有了,以为是栽上了,就把补助费如数发给了他。
“这不是承包,这是破坏山林,是在借机捞国家的钱、捞集体的钱。”1984年1月,一封封揭发信飞到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群众的揭发,引起了平谷县纪委和县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县检察院很快组织力量进行侦查。但是,承包小组的几个人千方百计保王浩起过关,王浩起也百般抵赖。办案人员用确凿证据明确指出,王浩起在砍伐山林的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品种上都不符合合同规定,也不符合上级批示,他是借承包山林之机,干了破坏山林的勾当。
1984年3月23日,王浩起被逮捕。9月,王浩起被平谷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退赔所获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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