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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森林立法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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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1
第4版()
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国外森林立法简介
联邦德国森林立法已有几百年历史,各州都先后制定有森林法。1975年联邦德国又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森林法》。这个法从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角度出发,调整社会公众利益与林主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林业为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服务的原则。此外,联邦德国还制定了《林木种苗条例》、《植物保护条例》、《修建林道条例》等等。
瑞典被誉为“森林王国”。早在1734年、1869年和1873年就曾几次发布过林业法令,1903年制定并颁布了森林法,又于1948年制定了新的森林法。这个新的森林法的基本思想是合理经营森林,主要原则是森林的采伐量不能超过年生长量,并在限期内无条件地保证迹地更新。
日本既是林业发达国家,又是林业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自1 897年制定了森林法以来,已经作了五次修订,除森林法以外,还制定了《造林临时措施法》、《国有林野法》、《林业基本法》和《森林组合法》、《林业种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法》、《森林国营保险法》等。
世界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森林法,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诞生的,是1918年5月经全俄中央执委会批准、由列宁亲自签署并颁布的。该法明确规定,苏联全部森林一律收归国有,从而使苏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消灭森林私有制的国家,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森林法的制定树立了榜样。 林业部 王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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