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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器材不能随便买卖 宛平县武装部等机关应作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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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6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铁路器材不能随便买卖
宛平县武装部等机关应作检讨
编辑同志:
宛平县武装部、宛平县第九公安派出所、北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及北京市公安段等机关,违犯政府法令,允许群众随便买卖铁路器材,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这种非法行为,应该立即纠正。
一月中旬,西直门工务段驻在所工友郭宝臣,在西直门外发现由宛平县大台村拉来一车夹板铁。他立刻把这件事情报告给西直门公安分所王子东班长。王班长去查问时,卖铁的人拿出宛平县武装部长彭兴雨同志开的证明书,上面写着:“兹证明宛平县三区太子墓村彭福涧把自己早存废铁轨一百一十斤,出售给北京建国铁工厂”等语。王班长打电话向北京市公安段请示,段上回答说:“有证明就可以放他们走。”王班长就让他们走了。
一月下旬,西直门机务驻在所张墨林同志又看到西直门外私营建国铁工厂门口,停着一辆大车,上边盖着草,下边是铁轨。经张同志查问,卖钢轨的人掏出宛平县第九公安派出所吕光荣同志写的证明信,上有“证明商民崔化慈购得碎铁四百斤,长短小铁轨二十八根,铁板二块,系正当买卖,准予运往北京出售”等语。卖钢轨的人还说:“政府为了照顾我们过春节,才让卖的;大台(宛平)的农民家里有铁轨的多着呢。”张同志当时就向西直门公安分所负责同志提出意见,说明这种器材不应随便买卖。过去建国铁工厂曾存有机车连杆、车门立柱、钩门铁、夹板铁等铁路器材两吨多,都由路局用废铁换了回来;这次也不应让他们把这些有用的器材当成废铁出卖。但是该所始终未作具体答复。数日后,张同志又与分所王班长联系,但王班长说:“我们已经把这事反映上去了。天津铁路管理局北京公安分处三科的陈科长说:农民可以将钢轨出卖。所以我们就让他们卖了。”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又到北京公安段去查问这件事。公安段邢书香同志说,他曾看到大台农民拉来一车夹板铁。他去查问时,农民拿出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许可出卖的证明。他曾用电话和市工商局联系,工商局的同志说知道这件事,并说:“如铁道部方面需要,可尽先卖给铁道部;否则可让农民自由买卖。”因此他就把卖铁轨的农民放走了。
我认为:宛平县人民政府武装部、宛平县第九公安派出所、北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和北京公安段负责处理这事的同志们,没有认真协助政府搜集散失的铁路器材,没有认识到动员人民自动地把铁路器材献给国家,是他们自己应尽的责任。相反地,他们却允许农民出卖铁路器材,这是对国家财物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建议铁道部派员到宛平县及其他地区详细调查,了解当地农民保存铁路器材的情况,动员他们把器材献给国家,或由政府以适当代价购回,以杜绝国家财物的浪费,更好地建设人民的铁路。
西直门检车所 吴祥
编者按:早在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本报曾发表前军委铁道部所制定的“搜集与保护铁路交通器材办法”,该办法号召全国军民协助各铁路局将民间保存、公私机关收藏、市场上流通的铁路交通器材,收集汇交各铁路局,以保证铁路交通的迅速恢复。宛平县武装部、第九公安派出所及北京市工商局允许人们私行买卖铁路器材,显然是违反政策的。有关方面应该进行公开检讨,并切实纠正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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