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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出卖铁路器材给私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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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6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不应出卖铁路器材给私商
(一)北同蒲工程队的检讨编辑同志:
贵报三月二十一日《读者来信专页》批评北同蒲工程大队道钉队不应随便贩卖废铁轨。我们认为,这种批评是很对的。我们除转告道钉队队长李治国进行检讨外,我们觉得,工程大队对这一问题也有责任。道钉队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我们是允许他们利用废铁制造工具的。但我们的指示是不具体的,特别是没有指出可能发生的偏向。此外,这一错误的发生,也和我们未能经常深入检查工作的官僚主义作风有关。我们一定接受这一教训,改进工作。
李治国同志的检讨,我们认为是深刻的,故在他自请处分时,只给予口头批评。
北同蒲工程大队
(二)道钉队队长李治国的自我检讨编辑同志:
贵报三月二十一日《读者来信专页》发表的《废钢轨不应随便卖给私商》一稿,对我队提出了批评。现将我处理这件事的经过情形及我个人的检讨奉上,请予披露为盼。
我队去年接受任务,到崞县大牛店打石碴。在领到的工具中,小锤过少,且质量太坏,七百五十个生铁小锤,用不到七天,就坏了三百五十多个。这样不但增高了石碴的成本,且直接影响了工人的生产情绪。经向上级反映后,上级准许我们自购工具,且可利用废钢轨打一部分工具。我们便找了三个铁匠,用废钢轨打了三百个小锤。由于铁匠技术差,破不开烧过的废弯轨的铁心,故将部分碎铁存下来。三月十日,我队决定把存下来的废轨共计一百零四市斤卖给大牛店村贩卖生熟铁的商人李润举,并由本队开给证明书。当时这样处理,主要是本位主义思想作祟。当时认为:既然是多余废铁,继续存放可能丢失,交回去又要花很多运费(我队驻地离铁路尚有三十里),且废铁出卖后还可以补助工具费。为什么出卖废铁后,还给商人开证明呢?主要是认为:“老乡既是买的,我们就应该负责。”当时我没有认识卖废轨是违法的。自接到张大为同志的批评后,经过了反复的自我检查,才认识到这是不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的表现也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我是铁路干部,在抢修南同蒲及正太线时,也向老乡及员工们宣传应爱护人民财产,要保护每一个道钉。而自己今天竟然不经批准,将器材卖给私商,这是严重的错误。自看到报纸批评后,自己除和队内干部检讨外,并已呈请上级给予处分。最后我对张大为同志的批评表示感谢。
北同蒲工程大队道钉队队长 李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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