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阅读
  • 0回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起“贪污案” 宣告原审被告人李骥、杨茂盛无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2
第4版()
专栏: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起“贪污案”
宣告原审被告人李骥、杨茂盛无罪
本报讯 天津日报记者孟继华、本报记者刘振宗报道:1月3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起贪污案件,宣告原审被告人、天津重型机器厂工程师李骥、杨茂盛无罪。
天津重型机器厂土建设计室设计力量比较雄厚,持有市建委批准的土建设计合格证书。1980年以来,这个厂的基建任务逐步压缩,土建设计室的任务不足,市第一机械工业局批准他们可承担本厂以外的设计任务,并同意收取设计费和给工程技术人员一定报酬。从1981年7月至1982年10月,这个设计室的工程设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利用一部分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先后给天津纸加工三厂、化油器厂等十个单位设计、审查了建筑面积共七千七百零四平方米的图纸,收取设计费一万七千多元(其中委托单位一部分用支票交重机厂方,一部分用现金交设计室)。负责联系设计任务的杨茂盛先后分得一千一百四十多元,设计室负责人李骥和另五名设计人员每人分得八百三十元,其他十三名辅助人员共分得九百五十元。
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有关部门发现设计室收取设计费时索要现金分给本室人员的问题。经北郊区检察院侦查、起诉,北郊区法院审理,于1984年2月15日以“贪污罪”判处杨茂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李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后,重型机器厂党委和厂行政决定,杨茂盛、李骥不予调资,停止李骥预备党员资格,对另五名工程师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资缓调,并追回所有人员分得的现金。
1984年8月,李骥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天津市委和有关领导对此很重视,市中级法院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并组成合议庭对原审“贪污案”重新进行审理,认为李骥、杨茂盛等承接委托单位设计任务,均达到设计要求并投产使用,已取得实际经济效益,而且所收设计费低于一般设计收费标准,取得适当经济报酬也符合规定,不构成犯罪。
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北郊区法院原审刑事判决,宣告李骥、杨茂盛无罪;原判没收的九千多元人民币,由厂方根据有关规定付给有关人员。
2月2日,重型机器厂党委常委会和厂务会对此案有关问题重新研究决定,对原来收取的设计费按30%提成,由设计室分配;恢复李骥的预备党员资格;撤销原来对五名工程师的党纪政纪处分,缓调半年的工资予以补发;李骥、杨茂盛由调资之日起补发应调的工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