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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捐款并非“苛捐杂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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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2
第4版()
专栏:漫话

为残疾人捐款并非“苛捐杂税”
钢奇
巧立名目搞赞助,增加了一些单位的负担,这是应该反对的。但是,如果把为残疾人福利事业捐款与乱摊派的不正之风相提并论,统统目为“苛捐杂税”,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可见,残疾人的福利事业,不仅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承担的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福利发展的趋势来看,这部分资金靠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需要向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社会各界应该本着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多为残疾人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
中华民族有赞助残疾人的优良传统。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一些有条件的单位拿出一点资金资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应当受到赞扬。当然,对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捐款应该适当,要经过协商,自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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