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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 关于总会及各地分会名称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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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7
第1版()
专栏:

  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
  关于总会及各地分会名称的通知
为统一总会及各地分会名称,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会正式名称,仍为“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简称:“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一般规定:对有关国际活动用正式名称;对国内活动用简称。
二、本会各大行政区之地方组织称为总分会,大行政区以下县市以上各级地方组织一律称为分会。
三、各级分会正式名称,仍统称为“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某地总分会”或“分会”,不必更改。
四、各级分会简称,一律为“某地抗美援朝总分会”或“分会”。(例如:“东北抗美援朝总分会”,“河北省抗美援朝分会”,“北京市抗美援朝分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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