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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统计人员的正当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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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4
第7版()
专栏:大家谈

维护统计人员的正当权利
读了元月10日你报第七版刊登的湖南株洲市苎麻脱胶厂蔡连贵写的《我维护〈统计法〉反遭排斥》的来信,根据《统计法》有关条款,我认为应追究这个厂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
(下略)
这个厂去年7、8月份瞒报产量三十四点八五吨,产值合计二十三万八千三百元,已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瞒报既已成立,则7、8两月上报的统计资料伪造、篡改也成立了。那么,在此期间,撤换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蔡连贵的工作,怎能说不是蓄意触犯第四款,即“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呢?
我国《统计法》公布、实施已一年多了,可是违反《统计法》的事仍然时有所闻,而对这类事认真严肃查究的似乎不多。我建议有关部门应抓住这件事,举一反三,来一次执行《统计法》情况的检查。对执行得好的,予以表扬;对执行得不好,并侵犯统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予以惩处,以维护统计人员的正当权利。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第五冶金建设公司
第二工程公司统计员 何锡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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