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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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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93)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我国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遗产的文明古国,保存在地上和地下的历史文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珍贵文物堪称稀世瑰宝,在人类文化宝库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些珍贵文物代表着我国各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既是历史、艺术、科学研究的珍贵史料,也是文化珍品。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旧中国,由于反动政府的腐败无能、丧权辱国,帝国主义盗窃、抢掠了我国大量的珍贵文物,国内反动官僚买办及不法分子也把大量珍贵文物盗卖出口,致使大批珍贵文物流失国外。解放后,国家颁发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加强了对历史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但是,在十年动乱中,珍贵文物又遭到一次浩劫。近年来,走私活动猖獗,一些投机倒把分子同不法外商互相勾结,盗运珍贵文物,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切实保护祖国的宝贵文化遗产,打击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及惩罚办法。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是指违反保护文物法规,把珍贵文物盗运出口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珍贵文物。什么是珍贵文物呢?根据《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保护文物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珍贵历史文物一律不准出口,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少量特许出口的历史文物,必须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总店统筹办理。”凡是违反保护文物法规,把珍贵文物盗运出口的,就要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惩罚。盗运一般文物出口,不构成本罪,应按走私行为处理。
其次,只有实施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盗运,是指违反保护文物法规,未经海关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并发给出口证明书,而擅自将珍贵文物偷运出国(边)境。行为人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往往采取绕开海关检查站,或者将珍贵文物涂抹、喷漆,或者将珍贵文物混杂在其他物品中,或者将珍贵文物藏匿在特制的器皿中蒙混出口。行为人盗运出口的珍贵文物,不论其来源如何,即使是别人赠与的,或者行为人购买来的,只要盗运出口,一律构成本罪。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不论是为了牟利或是为了自己收藏或是为了赠送别人,均不影响按本罪定罪。盗窃珍贵文物后又偷运出口的,就构成盗窃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明知道是珍贵文物而又盗运出口的。如果不知道是珍贵文物而携带出口,在海关自动交验的,不能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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