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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漏税款理应查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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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6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偷漏税款理应查究
本报记者 李而亮
信阳地区电业局所谓的“经济包袱”,主要是指这个局所属民港二十九列电站库存原煤二万多吨、合七十四万元的亏损问题。按规定,财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定出改进制度和办法,然后报有关部门批审后,才能在企业“财产损失”科目中列销。然而,信阳地区电业局不是按正常渠道办理,而是玩弄了不正当的手法!
1983年9月,这个局所属供电所经批准将月初抄表时间改为月底抄表,因此本月除了月初报电费统计表一次外,月底又补抄表一次,数额为一百零五万五千多元。这笔钱理应作为电业销售收入,但这个局的财务科在当年11月送报表和年终决算时,竟把它列入“营业外收入”隐瞒了下来,并两次骗过税务部门的检查;同时,他们又在另一个项目上违反规定,多提租赁费四十六万三千多元。在年底决算时,财务科长李某、成本会计易某居然把这些款项和其它“经济包袱”一起统统列为财务多年的“遗留问题”,在局某些领导人的支持下,不按规定行文向财政部门报批,而是擅自用截留的利润冲销了原因不明、责任不清、证据不全的往来账款九十二万元,严重违犯了财经纪律。在这期间,主办会计张万景虽多次向财务科长和局里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指出了其中的错误,但他们不予理睬。问题发生后,地区检查组经过调查表明,二十九列电站库存原煤盘亏有严重的盗窃、倒卖等犯罪行为,有问题的人已被扣留审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而在此之前,地区电业局既未查明原因,又无报批手续,就急急忙忙地将这笔高达七十多万元的亏损,用截留下来的营业收入进行核销。至此,什么是电业局所谓的“遗留问题”,要甩什么样的“经济包袱”,事实已经是十分清楚了。
对揭露出来的上述问题,河南省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曾于去年7月作了批复。他们要求地区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地区纪律检查部门分清责任,对违纪的主要责任人要作出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地区财政局的几个领导人看到这一批件后,研究了如下三条意见,分别向地委和行署领导人作了汇报:“一、电业局处理‘遗留问题’没有批报手续是不对的;二、出发点是为了‘甩包袱’,不是为了多发奖金,而且没有造成新的损失;三、电业局是信阳地区利润收入最大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言下之意,是不说自明的。而令人费解的是,去年8月底,对此案件正在进行复查的地区纪委党风党纪检查小组,忽然接到通知,让将此案交行署办理,调查“告一段落”。信阳市税务局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地区电业局“偷漏税款的性质是严重的,金额之大,手段之恶劣,在全市也是罕见的。”为执行税法,他们提出了追加罚款的意见,并行文上报,但未被批复。与此同时,地区行署办公室已起草了一份“处理情况报告”,并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门研究,不但认可了关于“甩包袱”“处理遗留问题”的说法,而且在问题的性质上强调“应与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有所区别”。因此,在处理上也只是“责其深刻检查”,“可免于纪律处分”。
总之,无论是电业局领导对这个问题的检查认识,还是行署和有关部门领导对这一问题的态度,都是有问题的,其出发点都是“为企业”、“为地方”。这就难怪这个早已查明的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难怪地区电业局个别领导在问题被揭露后,还敢于对前来复查的同志说:“我们没有错”,并指责调查是“扰乱了”他们的“工作”;难怪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不但没受追究,反而转了干,而维护国家利益的张万景竟受到群众误解,领导冷落,甚至到现在还一直不能从事正常的财务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去年12月5日发出的《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也出现了新的不正之风。一些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钻改革的空子,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联系信阳地区电业局的问题,信阳地区行署办公室的作法,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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