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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赞律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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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8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法院干部赞律师
浙江省绍兴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住认定事实、定性和量刑等关键环节,积极参加刑事辩护,严格依法办案,对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作出了贡献。如绍兴县孙端乡范纪明、周江华等六人流氓案,原以流氓犯罪集团提起公诉,律师辩护中,提出了该案尚不能构成犯罪集团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被告人周江华参与实施的四次流氓行为,情节尚属一般,其中又有两次是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故要求审判庭根据刑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予以考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全案以流氓共同犯罪论处,对被告人周江华宣告无罪。还有一些盗窃案件,原来起诉时对财物的价值是凭失窃单位的报告予以认定的,指控为“数额巨大”。律师调查了市场当时当地购物价格和折旧价值,在辩护时提了出来,法院予以采纳,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从而做到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绍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严格依法办案,并与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从汉 陶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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