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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谈美国经济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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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18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美国律师谈美国经济法
本报记者 苏宁
不久前,记者在大连国际投资法律问题讨论会上,采访了美国一家大石油公司法律部律师黄联胜先生,黄先生向记者介绍了美国经济法方面的一些情况。
黄先生说:美国经济法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有合同法、企业组织法、税法、贸易法,以及其他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反托拉斯法、海商法、保险法、劳工法等。美国国会几乎有权制定所有的经济法律,但它主要制定影响州际活动的法律。联邦各州议会有权制定影响州内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同时州议会还可以在不与联邦法律相抵触,或在联邦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制定本州所需要的规范州际活动的个别经济法规。
美国经济法主要是由判例演变而来的,但近年来有法典化的趋势。法典一方面来源于判例的集纳,另一方面则来源于纯粹意义上的立法。一般来说,成文法只作原则上的规定,法官在具体判案时有比较大的解释权,不同的判例对同一法律原则的解释,可能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改变而有所不同。这也是英美法系的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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