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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出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要求各地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 破除封建迷信的习俗,提倡节约、文明办丧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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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25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作出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要求各地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
破除封建迷信的习俗,提倡节约、文明办丧事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国务院最近作出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规定指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规定指出: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规定指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这个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要求负责管理殡葬工作的民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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