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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无选举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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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25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无选举权编辑同志:
前一时期,我市各区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选民时,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的问题发生了争论,双方各持己见。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请你们解答。
四川泸州 梁山梁山同志: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效力不仅适用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同时适用于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因此,作为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作为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服刑期间,都是没有选举权的。
那么,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个规定说明,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准予行使选举权,它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反革命分子无论判什么主刑,都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说明,刑法所规定的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其他某些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至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非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程度,所以,在他们服刑期间,仅仅限制他们的自由,但并不限制他们仍应享有的政治权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罪犯体会到政府的宽大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使罪犯在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同时受到更深的触动和教育。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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