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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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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2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95)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的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遭受了一次浩劫。大量有历史意义的庙宇、寺院、佛像、牌坊、墓冢被当作“四旧”砸毁、拆除;许多有价值的古籍、古画、经卷、档案资料被当作封建残余付之一炬;还有不少名胜古迹被夷为平地,或者修房盖楼,弄得面目全非。这些行为使我国的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受到了令人痛心的损失。粉碎“四人帮”后,这种现象已基本上得到纠正,但其流毒和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有的地方,任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现象还十分严重。目前,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除了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社会风尚,对保护有功者奖,对破坏损失者罚以外,还必须运用刑法武器同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是指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故意地加以破坏的行为,只要故意破坏了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就构成本罪。
构成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珍贵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种重要文物。名胜古迹主要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和地方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谓破坏,是指捣毁、污损、拆除,以及非法挖掘等等。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仍然故意加以破坏。至于出于什么动机,如为了拆取材料、修盖房屋;为了私藏、卖钱,或出于流氓动机等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应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如果不知道是珍贵文物、名胜古迹而故意加以破坏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虽然明知是珍贵文物、名胜古迹,但由于过失毁坏的,也不能以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论处。如果这种过失行为触犯了刑法其他规定,应按有关的条文处理,如因不慎失火烧毁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按失火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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