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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法院通过公证工作保护国家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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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9
第2版()
专栏:

  南昌市人民法院
  通过公证工作保护国家财产
从一九四九年八月至一九五○年十一月,南昌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危害国家财产案八十三件。其中主要是政府机关及军队后勤机关与私商订立加工、订货、招标建筑等合同等,私商违约骗款,甚至盗卖公物,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如私商张志远等领米换柴,亏欠木柴达二百二十八万斤,元隆等八家米厂盗卖公粮近百万斤,吴北海等三户代铁路局购砖不交货,严重影响了铁路的建设事业。
据该院统计,去年三、四、六、七、八、十月六个月中,公家因私商违约即损失大米二百五十多万斤,人民币一亿多元。此类案件,清理费时,追赔不易,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工作的困难。
造成上述案件的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政府机关对此类工作监督管理不够,麻痹大意,对承揽私商审查不周,手续不严,但主要还是一些私商沿袭国民党时代投机倒把作风来欺诈人民政府,因而造成国家财产不应有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南昌市人民法院于去年十一月开始了新的公证业务,规定:“凡公家与私人订立之契约,……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签押后,应将原契约移送本院公证,否则发生意外事故,不予受理。”通过这种措施,该市人民法院对消灭危害国家财产案件,乃由消极惩罚转入积极预防。这对提高订约机关的警惕和杜塞投机商人的不法行为,起了很大作用。自去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止,共受理公证案件一百零五件,已结七十件,其中公证五十一件,驳回十九件。由于该法院对公证案件的承揽者、保证商进行严格审查,并规定禁止同业作保、互相作保及保证价值超过本身资金额等,订约机关,亦须由其负责自行审查后,始得送法院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尚未出过岔子。
中南军政委员会根据南昌市人民法院的经验,已决定要在该区各大城市试行建立同样制度。南昌市人民法院建立新公证工作的经验,并已引起中央司法领导机关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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