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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证工作保护国家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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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19
第2版()
专栏:短评

  建立公证工作保护国家财产
有些私营企业与私商,在与公家订立契约合同时,因袭旧社会的习惯与作风,藐视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违背契约合同,投机取巧,欺诈套骗。天津市人民法院去年三月至八月六个月中,受理此类案件达一百四十四起,因此纠缠不清的债务折合人民币二百五十多亿。浙江去年春季十五家私商受委托代缫秋茧和生丝,因偷工减料,不合外销标准,损失与减少了大量外汇。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必然使国家财产、经济建设受到严重损失,并将影响广大私营企业与私商的正当经营与发展。
必须纠正这些私营企业和私商的不法行为。必须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其觉悟。政府机关特别是企业、贸易部门与军队后勤机关在和私营企业与私商进行交易、订立合同时,应该采取严肃的态度,克服麻痹思想与官僚主义的作风。应该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使公私交易得到法律的保证,杜绝私商投机取巧的可能。
南昌市人民法院的公证工作,在这一点上起了相当的作用,防止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保证了公私合同的执行。相反,某些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片面地以“照顾私人资本”为理由,讲什么“先私后公”,认为公家损失一点不要紧,客观上纵容了某些私营企业者与私商的不法行为。还有些财经机关人员的态度不够严肃,认为这是公私交易中必不可免的损失,而不积极设法防止补救,把这些损失径做“呆账”处理,这些都是错误的。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哈尔滨、沈阳等城市也实行了公证制度或公证业务,但有些城市的法院还不善于通过公证制度,保护国家利益。南昌市人民法院所采用的公证制度,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作法。比如对保证商进行严格审查,禁止同业作保等,都是值得各地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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