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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作出新规定 准许个体工商业者 进口小型生产工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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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27
第1版()
专栏:

海关总署作出新规定
准许个体工商业者
进口小型生产工具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海关总署决定从3月1日起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实行新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可以进口或者接受国外、港澳地区亲友赠送供本人从事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加工工具、农机具、仪器仪表等小型生产工具(不包括各种汽车、汽车底盘、摩托车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小型生产工具,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持本人开业证件,向进口地区海关申报;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要报请当地县以上(含县级)侨务部门批准。这些小型生产工具都要按章征税然后放行。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出具的检疫证明,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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