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阅读
  • 0回复

从司法上保障专利法的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审判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02
第1版()
专栏:

从司法上保障专利法的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审判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为从司法方面保障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从4月1日起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就各地人民法院开展有关专利审判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专利案件有七类,即: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通知》规定,对于有关专利的犯罪行为,如假冒他人专利、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有关人民法院配备好专利审判人员,聘请专家、学者担任技术顾问或技术鉴定人,也可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专利审判工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