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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第二重型机器厂等三家企业 竟违背政策突击提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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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04
第1版()
专栏:记者来信

四川德阳第二重型机器厂等三家企业
竟违背政策突击提工资
机械工业部原部属大型厂德阳第二重型机器厂、东方电机厂和东方汽轮机厂,于去年10月开始,在上交税利增长不大的情况下,以简化和统一工资标准为名,过多地给每个职工都增加工资,在其他厂矿企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据初步调查,这三个厂1984年比1983年共增加工资总额六百九十六万多元,其中第二重型机器厂增加三百五十一万多元,东方电机厂增加一百六十八万多元,东方汽轮机厂增加一百七十七万多元。三个厂每人月平均增加工资十九元以上,最高的达到月增加工资四十元。
四川省德阳市有关部门发现上述问题后,向省、市委作了汇报。省委提出:(一)工厂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一定要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不可搞平均主义。(二)工资总额的增长,一定要同上交税利挂钩,随同经济效益浮动。但是,这三个厂的做法违背了上述原则。第二重型机器厂1984年比198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增长二十九万多元,月平均上交税利只增长十万多元,工资增长比税利增长多十八万多元,为上交税利的二点八倍。按照三个厂提出并经批准的上交税利与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计算,这三个厂都是违反规定的。
第二重型机器厂等三厂给职工增加工资,在德阳市市属企业中反映相当强烈,尤其是在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里。搞活大企业,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对企业本身来说,要在发挥自己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上多想办法,不可钻改革空子,随意增加工资总额。上级业务部门也不能乘下放之机“送人情”,拿国家资财给企业喂“偏饭”。
本报记者 邢凤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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