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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 新事新办——记深圳的律师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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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04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一个窗口。从1980年到1984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每年递增46.9%。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需要法律作保障,法律也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在这方面,深圳的律师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绩,摸索出一些适合特区建设的律师工作经验。其中一些做法有创造性,给人以启迪。当前,许多地方的政法工作正在进行改革,形势喜人。对各地政法工作的新经验,本专栏将陆续作介绍。
——编者
特事特办 新事新办
——记深圳的律师们
本报通讯员 欧阳桓 本报记者 王永安 苏宁
律师,是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如果有人对这个问题还认识不足,那么看看深圳特区律师的作用,也许会茅塞顿开。
开放·法律与律师
当着一幢幢高楼大厦在深圳拔地而起,一个个公司企业应运而生之时,1982年7月,在一个偏僻的角落里,在一间只有十多平方米的矮房子里,由三名律师组成的深圳市法律顾问处开业了。第二天,香港一些报纸就发了消息和照片,而在深圳却没有引起多大反应。
深圳特区经济的特点是外向型:建设资金以吸引和利用外资为主;经济结构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经营为主;企业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这种特点,必然会产生复杂而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创造一个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投资环境。客观现实要求各个经济单位请律师当法律顾问。
然而,在特区建设的初期,许多开拓者们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点。谈判时,客商一般由经理带着经济师、会计师、律师参加,而我方许多单位只是由领导干部出面拍板。有的领导甚至连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都不懂就签字。有的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引进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对客商的资信不调查,结果造成损失。相当多的合同没有保证合同落实的制约性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给经济活动带来很多麻烦,致使有的合同不到一两年就废止了。
特区要迅速发展,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一次,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在深圳视察时讲,特区要重视律师工作,要给法律顾问处找一个最好的地方办公。党中央一位领导同志在视察中提出,做经济工作的要学会依法办事,不要只靠几个领导拍板。
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同志,从复杂的经济活动中,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市政府专门把法律顾问处安排在市内最繁华的地方办公。市长梁湘提议建立专业性的对外经济律师机构,要求各部门今后谈判大的项目和签订标的较大的合同,都要有律师参加。许多单位和个人,在碰了钉子以后,才想到了律师,于是纷纷找上法律顾问处的大门……
改革有出路
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去履行律师的神圣职责?
深圳的律师们根据我国立法原则,结合国际司法惯例,大胆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经济特区律师工作的新路子。
深圳毗邻香港,两地经济往来频繁。为了适应香港的法律习惯,有利于同客商交往,他们首先将“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
为了打破在一个地区律师事务所“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局面,展开同行竞争,他们又新成立了“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并在蛇口、沙头角等重要区、镇建立了律师事务所。一个只有三十万人口的城市,能有这么些律师事务所,而且开始向专业化分工发展,实在不容易。
深圳律师工作讲究速度和效率,尤其注意适应客商快节奏办事作风的需要。客商前来投资,一怕投资后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怕办事难,所以经常委托律师帮他们办事。为了方便当事人,做到服务周到、及时,律师们改变官办“衙门”作风,实行了当事人有求必应的弹性工作制,有的所还运用现代化的设备(电脑、复印机、中英文打字机、汽车等)进行工作,出现人少效率高的可喜景象。蛇口律师事务所只有两名律师、四名工作人员,他们工作的原则是:“不是我们规定什么时间给当事人办事,而是问当事人要求什么时间把事办妥。”他们掌握着全市和本区的经济信息和动向,积极为引进外资服务。去年一年,他们参加洽谈的项目总投资额达一亿四千万美元,与一百多家中外企业发生了业务联系。随着当事人要求草拟、审查合同,再由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的业务增加,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公证律师经济合同办事处”,实行律师、公证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承办一项经济合同的法律事务时,律师、公证员各司其职,使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在同一时间完成,既避免了当事人来回奔波,又减少了律师公证之间的扯皮现象。
特区的律师事务,大量属于涉外性质。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还不完备,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律师们的做法是:凡有法可依的就依法办,无法可依的按党和国家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灵活处理。例如:
律师见证。这项业务在国外很普遍,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客商出于习惯,要求律师对他们经济的或民事的法律行为见证,即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在双方签约时出具证明。深圳的律师适应客商需要,两年前就开展了这项业务。
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不同,没有把诉讼前的调解作为收案的必经程序。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大量工作是参与诉讼。由于经济案件复杂,有些案子到了法院后,当事人双方在精力、财力上都负担很大,尤其是一些投资商担心影响公司信誉,很希望由律师出面调解解决。深圳的律师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去年上半年,深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受理各类纠纷一百二十八件,用非诉讼调解的办法就解决了一百一十八件。
为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公司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变更的法律帮助。去年以来,有数起在深圳投资的客商的企业在香港破产或濒临破产,依照香港法律,就要由该企业在香港的债权人、贷款银行财团前来深圳接管。但我国还没有公司法、破产法,国内也无先例可以借鉴。深圳的律师们集思广益,及时提供了法律帮助:投资一方可以用股权转让(招标拍卖)和变更(由中标者与中方合资)的方法解决。从实践看,这种方法既坚持了我国的法律原则,照顾了香港法例,保护了涉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维护权益公正办案
深圳律师很重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对中方还是客商,都要做到公正办案。特别对客商的利益,要敢于维护,不能认为这是胳膊肘向外拐。他们体会到,只有维护所有投资者及一切符合法律规定而存在的主体的利益,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赢得信誉;才能维护好特区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吸引外资。1983年8月,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第二总队与香港现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购买联邦德国产的一台混凝土输送机的合同,价值三十六万港元。机器运到工地上投试时,“中土”方发现机器配件双杠杆有裂痕,扬程的高度和水平距离也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第二次试机时,发生了断裂。“中土”方以机器质量不合格为由只付港方一半价款,剩下的一半拒付。港方在无奈之时,委托律师从中调解。律师庄德峰调查后认为:港方公司引进的机器不合要求,应以“按质论价”处理;“中土”方既然发现机器不合格还投入使用,在拒付十六万港元时,连其它建筑配件的四万港元也不付,是欠公平的。最后根据双方自愿,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中土”方对未付款以七折付给港方的协议。
企业聘请之后
如何当好企业的法律顾问?特区各种类型、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给律师们提出了新的课题。
要有锐敏的目光,善于在引进外资、相互贸易中提供法律帮助。1983年初,菲律宾喜得时财团将位于香港的朗巴斯公司复印机厂,作价转让给深圳佳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协议草签后,中方征求律师老麦的意见。老麦发现协议有的条款很笼统,当即提出:朗巴斯公司进行财产转让有没有登报招标?该公司全套设备分散在几国,如何保证如期如数运进?佳美公司的同志按照律师的建议,又同对方搞了一个补充协议。由于合同签订得比较完备,转让工作进展得很顺利。当我们来到这个公司时,经理文沛森高兴地讲:“我们将对方的全套设备运回后又进行了改装,早已投入生产并已赢利。”
律师当企业的法律顾问,就要协助受聘单位在千变万化的经济关系中,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石岩湖温泉俱乐部1982年7月在一片爆竹声中开业了,红火了不到几个月就开始亏损,仅一年就亏损近千万港元,负债累累。两名律师被聘为法律顾问后,重新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参与财务清理。当广东电白县工程队前来催讨十八万元的欠款时,律师建议请有关人员对承包工程作全面审计,结果发现有56%的追索款不合理。律师在审查三个涉港经济合同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仅电器设备安装一项,就发现港商在承包时多收了半年的维修费等款共五十万港元。该俱乐部经理说:“要不是有法律顾问,不知要花多少冤枉钱。”现在这个企业又起死回生了。
深圳全市有五百多家较大的企业公司,已有五十多个单位聘请律师当法律顾问。市司法局的领导要求律师们受聘后,要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只挂名义只收费。
只是起步
当人们来到深圳时,会发现这些穿着西装,拿着皮包的律师们,风度翩翩地坐在庄严的法庭前,坐在舒适整洁的办公室里,围在长长的谈判桌旁,来到沸腾的公司企业中,紧张地工作着。虽说他们的工作还只是起步,许多问题还在摸索,有些问题还值得探讨,但他们富有开拓的精神难能可贵。而这种精神,不正是深圳蓬蓬勃勃发展的经济形势所需要的吗?不正是我们时代所需要的吗?胡耀邦同志希望深圳的同志们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深圳的律师们正按照这个要求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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