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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言人就实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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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07
第2版()
专栏:

海关总署发言人就实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答记者问
〔新华社3月6日讯〕国务院于1985年3月初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并决定自3月10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发言人就《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实施,回答了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的提问。
(一)问:请先谈一下为什么要制订《关税条例》和修改《进出口税则》?它的主要意义在哪里?
答: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日益扩大,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顺利进行。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迫切需要我们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发挥宏观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在搞活经济的同时,也需要我们健全法制,加强管理,以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增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制订《关税条例》和修改《进出口税则》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修订工作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和修改关税税则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在有关部、委支持配合下进行的。这两个经济法规的实施,必将起到配合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和保护国内生产,调节对外经济往来和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的良好作用。
(二)问:新的《关税条例》及《进出口税则》较现行税则及实施条例有哪些重大修改?
答:概括地说,新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与现行税则和实施条例比较,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1、完善了税制。新的《关税条例》是关税的基本立法,规定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进出口税则》作为它的组成部分,关税税制较过去完善;2、改变了税则结构。新的《进出口税则》以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进行编排。对于同一种进口商品分别订定“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栏税率,但是把两栏税率的适用对象由过去的“购运国”改为“原产国”,即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3、较大范围调整了税率。在全部税则税目中有55%的税目调低了税率;最低一级的税率也由过去的5%降为3%。据计算,进口税率的平均水平修改后比修改前下降幅度近10%。
(三)问:请具体谈谈进出口税率的适用范围和变化情况?
答:新的《进出口税则》的进出口税率适用于对外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其主要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对原料材料,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较大幅度地调低了税率。如:钢铁盘条从35%降至15%(指最低税率,下同);纸浆从7.5%降至3%,硫酸、烧碱、纯碱等从50%降至25%;磷酸从30%降至3%;牛、羊油脂从80%降至20%。2、对于新型材料、新技术产品、信息传输设备从低制订税率。如:用于电子工业的晶体切片从25%降至6%;模拟式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从25%降至9%;程控电话设备和电传设备从12.5%降至9%。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或生产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适当降低或从低制订税率。如:机动船舶从20%降至9%;大地测量、气象、水文、地球物理等方面用的精密科学仪器,从15%降至12%和9%;三十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和三百六十兆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分别从10%和15%降至6%。4、为了适应发展旅游事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对餐料、物料、食品等都适当降低了进口税率。如:鱼翅、海参、鲍鱼、干贝、燕窝等高级海产品从150%降至60%;淡水鱼、海鱼从80%降至30%;其它餐料、物料从80%降至50%。5、对从第三世界大量进口的热带产品也降低了进口税率,以有利于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如:椰枣、香蕉、椰子等热带水果从80%降至30%;乳香没药等从25%降至12%。6、对于一些近年来我国已能基本满足需求的产品适当提高税率,以保护国内生产的发展。至于出口税率,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都不征出口税,只对煤炭、中药材等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税率未作变动。
(四)问:调整税率后,对于国内生产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怎样?
答:调整关税税率时,慎重考虑了保护生产与促进生产的关系,眼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关税与价格的关系,调整税率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既注意了保护生产,又着眼于促进生产,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税水平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扩大进出口贸易。因此,我们相信,它不仅不会影响国内生产的发展,相反,将进一步促进生产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市场的繁荣。至于国家的财政收入,从总的来看,随着生产的发展,进出口贸易量的扩大,也会是逐步增长的。
(五)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海关实施的一系列关税优惠办法,在新的《关税条例》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
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海关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关税优惠办法,这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次《关税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这些优惠政策肯定了下来。因此,经济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现有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科研机关、大专院校进口的科教用品,华侨及港澳同胞的正当捐赠物资,以及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等,也都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六)问:《关税条例》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它们的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同时,《关税条例》还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对货物的税率、完税价格等有异议时,有权在海关发出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十四天内提出申诉;在地方海关变更决定后,如仍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变更决定之日起七天内提出再申诉。但是,纳税人必须按期交纳关税,不得因申诉而拖延不交;同时,申诉及再申诉,均需书面提出。
(七)问:为了正确实施《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对海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有哪些要求?
答:《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是建国三十多年来关税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关税工作的基本立法,也是进一步发挥关税这一经济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海关是这两个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部门,特别是当前走私、偷税、漏税情况还很严重,因此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重大。我们要求全体海关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并坚持与走私、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同时,我们也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熟悉规定,依法纳税,以保证《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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