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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婚姻、家庭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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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0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妨害婚姻、家庭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罪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妨害婚姻、家庭罪,不是具体犯罪罪名,而是这类犯罪的总称。具体说来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拐骗儿童罪等几种罪名。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是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主要特征的。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下,必然会产生强迫、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纳妾,虐待妇女和子女等野蛮的现象。它不但成为人们家庭生活痛苦的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妨害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这是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情况,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十亿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
但是,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影响深远,加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观点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对我国经济和道德的大破坏,致使包办买卖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老人,破坏军婚等违法犯罪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在大力宣传婚姻法、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刑法武器同这类犯罪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从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看,妨害婚姻、家庭罪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严重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体地说,它破坏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侵犯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妨害父母抚育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这类犯罪同其他刑事犯罪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第二,从犯罪人的行为看,有的是婚姻法规定必须去做的,而不尽义务,如遗弃老人或子女;有的是婚姻法规定禁止的行为,却去干了,如重婚行为。只要是实行了刑法有关妨害婚姻、家庭罪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犯罪。
第三,从犯罪人的身分看,有的罪只限于家庭成员才能构成,如虐待罪、遗弃罪等;有的则是一般群众,干部都可构成,如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骗儿童罪等。
第四,从犯罪人主观上看,只能是故意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罪。也就是说,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但基于某种卑劣的动机,而希望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某种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恶果。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主要是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有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政纪、党纪处分。对那些情节严重、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则必须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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