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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指标”下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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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1
第1版()
专栏:今日谈

此类“指标”下不得
黄经伦
某系统的组织部门给基层党支部下达发展党员指标为千分之五,即一千人中可以发展五人。某纪检部门要求本系统干部全年违纪案件不得超过总人数的千分之五,否则就取消评先进单位的资格。
有些工作可以用指标来提出要求,但所提的指标要科学,要恰当;有些工作则不能简单地下指标。就发展党员而言,在一千人中,若有五个以上的同志已具备条件了,但囿于“指标”,五个以外的是不是就拒之门外?相反,有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暂时不足五人,是不是又得因“指标”而突击发展?再说,如果真有人问:为什么要定为千分之五,而不是千分之六?恐怕连制定者自己也未必能说清楚。
联想到以往也曾提过一些离奇的指标。譬如1957年有的单位就提出过要划百分之几的右派,结果是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脱离实际地定比例,这种做法本身就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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