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5
第5版()
专栏:

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姬建思
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中心环节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与此相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必须进一步改革。近几年来,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已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行投资包干和招标投标等,但这些都是基本建设实施过程的改革,没有触及基本建设决策过程,没有触及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问题。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
要扩大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权,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就必须赋予企业相应的投资决策权,即一定的项目决策权。
首先,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分工和企业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细,企业自身条件千差万别,社会需求复杂多样并经常变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居于决策系统的最高层次,反映企业投资活动的信息经过多环节和多层次的传递,无法排除失真的可能和时间滞后的缺陷。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企业众多,发展极不平衡,试图用一个无所不包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统统纳入集中管理的体系,显然是不可能的。我国基建体制的一个严重弊病就是投资决策权高度集中,企业不仅没有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权力,连简单再生产的自主权也不全,严重地挫伤企业的积极性,导致企业机器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品几十年一贯制。
其次,从企业本身的生产过程看,在资金连续不断循环周转的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为维持简单再生产拥有供、产、销和人、财、物等经营自主权,而且要能自主地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行必要的改建、扩建。这就是说,企业需要具有相当的扩大再生产自主权。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不给企业一定的投资决策权,企业不能自主地决定扩大再生产,那么,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也是不完全的。
第三,企业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后,获得利润便成了企业生产的重要目的之一,这也是企业能够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企业不仅关心获得平均利润,而且千方百计地谋求超额利润。企业的产品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在对外开放形势下,也包括接受国际市场的检验。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最有效的办法是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并用新产品、新品种去开拓市场、扩大市场。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投资决策权,便无法适应这种需要。
第四,在过去投资管理体制下,企业对投资是无偿使用的,花多花少,实报实销,不负任何经济责任,这就必然促使地方、部门、企业争项目、争投资,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讲投资效果。将一部分投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由于资金的合理使用与企业及全体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在投资时就必须关心和搜集市场信息,分析投资环境,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在施工时也会精打细算,以提高投资效益。
哪些资金的投资决策权应该放给企业?
为了保证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必要探讨一下哪几类资金的投资决策权应该放给企业。
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留资金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折旧基金,一部分是税后留利。折旧基金作为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其使用权限应放给企业。一些近期不需要更新改造的新建企业或应该关闭的企业,它们的折旧基金也不应再收上来,可以存入建设银行,由有关行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支配。为了贯彻“先补偿、后积累”和“先生产、后基建”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规定并监督折旧基金的使用方向是必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折旧基金如何使用,是用于技术改造,还是用于新建扩建,应留给企业决定。企业会根据经济效益的优化原则谨慎行事的。
税后利润这部分自留资金,所有权当然归全社会,支配和使用权则应该归企业,企业有权用于扩大再生产。在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的前提下,不仅可以用作企业的积累,也可以跨行业投资,搞多样化经营;或扩大协作范围,加强联合经营,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投资。
企业的投资决策权,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自筹的资金。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将会增加,日常经济生活中也会出现一部分企业暂时不用的资金,而另一部分企业却急需生产发展资金,因此,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向银行贷款或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集资,是有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加速生产的发展的。同时,应该看到,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出现,企业在服从行业规划、区域规划,按规定交纳建筑税等各类税金的前提下,向社会集资已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确对待可能出现的问题
有些同志担心,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后,社会资金的使用会趋于分散,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现象会更加严重,从而导致基本建设规模膨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必然导致基本建设规模膨胀。
如果将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与完全实行企业自治的体制作一简单比较的话,不难看出,前者比较有利于宏观控制,但容易压抑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性;后者容易助长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但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活力。从当前这场改革的宗旨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选择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国家的宏观控制应是有利于企业活力的增强,而不是相反。不难理解,任何经济模式的选择都是利弊并存,不可能十全十美。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既不能漠然视之,无动于衷,也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我们应该努力探索,找到一条既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又保证宏观上有效控制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身利益与全社会的利益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协调的一面,从根本上讲二者是一致的。这样,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能够接受国家的指导。
第二,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并不等于国家撒手不管。在放权的情况下,国家更应加强检查、监督、指导和调节企业投资活动的职能,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地区布局、重点项目等大的方面,国家还要进行控制,所不同的是这种控制并不仅仅依赖于行政手段。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可以有计划地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并可以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迁。
第三,企业纳税后自身的财力是有限的,往往需要通过向社会集资或向银行贷款来从事建设活动。国家控制着银行这一庞大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利率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调节和干预。此外,国家还掌握着价格、税率、补贴等经济杠杆。随着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杠杆运用的日臻熟练,国家是能够把企业的投资方向引导到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的。
当前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旧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交替的时期,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有被削弱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时,必须实事求是,必须分阶段、分步骤,与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协调进行。急于求成,只会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