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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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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6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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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为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国务院3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条例》中明确规定:“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这个《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条例》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条例》规定,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要求,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十五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还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这个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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