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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认为 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利我国经济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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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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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认为
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利我国经济建设
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委员今天在分组审议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时发言热烈,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基本上是成熟、可行的,制定这个法十分必要。
耿飚副委员长说,我赞成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无法可依,在同外国人打交道时吃了不少亏。现在,不仅国家,而且各省、县,甚至个体户都要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制定这个法,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
马万祺、王国权委员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与我们打交道的国家越来越多,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这个法不要订得过严、过细,应本着平等互利、双方都可遵守的原则,起到积极引进外资的作用。他们建议尽快审议通过这个法律草案。
古耕虞委员说,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已经相当完备了,通过颁布后对外经贸部门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更好地提高履约效率,减少损失。
郑伯克、宋承志等委员建议涉外经济合同法颁布后,要加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守法教育,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培养一批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以保证法律的实施。
赛福鼎·艾则孜副委员长提出,草案没有规定个人可以同外商签订合同的问题,那么个人的联合组织或联合企业是否可以同外商签订合同呢?应明确作出规定。
徐运北委员说,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规定适用范围时,把国际运输合同除外,我们的法中不包括的东西很多,未必都要一一列出。
列席会议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定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安羽对草案提了一些建议。
张珍委员说,与外国人打交道要以自力更生为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应体现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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