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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出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 严禁非法倒卖外汇和外币流通 违反的单位和团伙要按破坏金融秩序论处,坚决给以打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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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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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作出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
严禁非法倒卖外汇和外币流通
违反的单位和团伙要按破坏金融秩序论处,坚决给以打击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国务院最近针对当前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的这一《决定》规定严禁非法倒卖外汇的活动和严禁外币流通。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议价买卖外汇和用外汇倒卖进口物资的,外汇管理部门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上缴国库,并课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单位领导人给予纪律制裁。非法倒卖外汇单位使用银行贷款的,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如金融机构参与这种非法活动,要从严惩处。
关于外币流通的问题,《决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国家批准收取外币的地区和宾馆、商店外,禁止任何外币在市场流通。要取缔炒买炒卖外币、外汇券的黑市。对于社会上从事倒卖外币的单位和团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破坏金融秩序论处,坚决给以打击。要按其情节轻重,强制收兑外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依法惩处。
为了保证《决定》的执行,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行使管理外汇的职权,严格查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对于违法的外汇资金和拒不交纳罚款的单位,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外汇资金和强制扣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外汇管理部门行使外汇管理职权。《决定》还就国家外汇和贸易外汇的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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