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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银行贷款谈判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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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8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政法工作如何适应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需要,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当说,我们的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尤其在经济立法方面还远远适应不了纷纭复杂的经济生活;在政法队伍中,确有一部分同志思想陈旧。现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广大群众的愿望,政法战线的同志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出发,对过去制订的一些规章制度、管理方法进行认真的研究;对过去一些传统的法理进行认真的讨论,看一看哪些已经不适应今天的情况,必须进行调整和改革。看准了的,又有条件改的,要立即改;暂时还没有条件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来改,下决心冲破一些过了时的东西。政法领导机关特别要重视基层单位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支持他们的改革。本期专栏,介绍的特区和开放城市的一些作法,可供参考。
——编者
金城银行贷款谈判记
深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深圳特区建设资金的来源,单靠引进商业资本是不够的,还必须引进金融资本。要取得域外银行贷款,靠信用担保只是一个方面,而按香港的习惯,大都用实物或不动产作抵押。深圳律师们按照既有利于引进外资,又无损于国家主权的原则,试办了域外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手续,为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研究提供了例证。这里介绍的金城银行贷款过程便是其中一例。
中国振兴实业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合资企业,去年1月为了筹划兴建中国西南大酒店,拟向金城银行香港分行贷款八千万港元。金城银行特邀请了香港律师廖瑶珠做法律顾问。中国振兴实业公司请求我所派两名律师参与签约见证工作。
金城银行发放这笔贷款,不愿采取信誉担保形式,要以即将兴建的酒店作抵押。关于不动产的抵押贷款问题,我国金融法规并没有禁止性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也已试行这项业务。经了解,金城银行香港分行虽然是香港法人,性质与中国银行相似,应允许开展不动产的抵押业务。由于所抵押的物业在深圳境内,要受我国法律管辖,即使将来出现接管拍卖情况,也只是所有权的变更。
贷款的契约由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组成,均由香港律师依据香港法律起草。我们认为,该项贷款涉及一个借款合同与一个抵押担保合同,前者的履行地在香港,后者的履行地在深圳,根据国际私法和抵押合同的标的物在深圳这一法律事实,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中国法律。否则,一旦出现接管拍卖情况,就无法实现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香港律师与金城银行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我们在审查抵押合同时,发现合同要求中国振兴实业公司以整个酒店建筑和所占土地的全部权益作为抵押担保。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客体所有权属于国家。我们建议改为以属于该企业的建筑物业作为抵押担保。对方担心不拿土地担保,建筑物业成了空中楼阁,抵押权形同虚设。我们根据《深圳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的条文,就建筑物业产权的问题作了解释,并明确指出,若出现产权变更,只要根据特区法律规定的拍卖程序,建筑物业的出卖就可以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移,从而打消了他们的疑虑。
谈判顺利结束。
双方律师在合同上签了字,完成了这笔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见证事务。
现在,合同顺利履行,壮观的中国西南大酒店正在深圳兴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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