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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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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1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现役军人婚姻作了特别的规定。这是因为现役军人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维护祖国的安全,远离家乡和亲人,不畏艰难险阻,不怕流血牺牲,战斗在保卫国防的岗位上,使全国人民过着幸福、安定的生活。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给予切实的保护,使革命军人无后顾之忧,更好地肩负起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无疑对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我国的军民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建立起鱼水相连的血肉关系,拥军优属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但是也有极少数的人无视党纪国法,乘现役军人远离家乡之机,采取种种卑鄙手段,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勾引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犯罪活动,虽然为数很少,但影响极坏,严重地侵害了现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军人的战斗意志和后方的战备动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这是构成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最主要的特征。“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照法律已同现役军人结婚的丈夫或妻子。凡是以欺骗手段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结婚,但与其同居共同生活的,就构成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故意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才构成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如果由于军人配偶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就不构成本罪;而隐瞒结婚事实的军人配偶则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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